正文:入轻为重,见杀加怒
译文:有的司法人员,利用判案的权力,若不给他好处,虽是轻罪,也要判成重罪。看到有人被判死刑,执行死刑的时候,不但不生恻隐之心,反而加以嗔怒,这种人实在是太残忍了。
分析
做为司法工作人员,就要依法办事,依法判案,如果遇到证据不足,或情节有出入的案子;或者有人被屈打成招,临判死刑时,人犯喊冤的案子;法官就要慎重行事,宁可判轻些,也不判得比他应该判的罪刑重。有智慧的人担任法官,会慎重地对待每一个案子,定会尽力搜集一切证据,不敢有丝毫的疏忽大意,就是怕有错案发生,怕让好人受屈。即使该判刑的案子,尽量使其附合实际。如若犯罪嫌疑人能有立功表现或者有减刑情节,定会依法处置,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道路。有的法官则不同,他是依据嫌疑人家属送礼的轻重来决定判刑的轻重。接受了贿赂,他就置法律于不顾,或者钻法律的空子,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或者逍遥法外。没有得到好处,本该轻判的案子,也判成了重罪,死罪,这不光是贪赃枉法,而实在是草菅人命了。
事例一
在上个世纪,有一年一个镇子上的一个女人,不知道为了什么,悄悄地离开了镇子,人们不知道她到哪里去了。于是有人告发说她被人杀了,并且被分尸销毁。于是这个根本不存在的杀人案立案了,司法人员把镇上一个从事屠宰工作的人抓去,因为他会解肉,到监狱后,他被屈打成招,成了杀人犯。事后,屠夫多次翻供,但并没有人听他的申诉,最终被执行死刑。临刑前,家属见面时,他对妻子说:“我并没有杀人,记得给我申冤。”在狱中,他也对同牢房的人哭诉自己被屈打成招的经过。
十多年过去了,他的两个女儿戴着杀人犯女儿的骂名长大,她们到外地打工,本来干得很好,老板听说她的父亲是杀人犯就解雇了她们。她们跑回家,委曲地对母亲哭诉,母亲对她们说了父亲临刑前的话。两个女孩知道父亲是被冤枉的,她们决心为父亲洗冤,弄清事实真相。于是姐妹俩个开始调查,她们惊讶地发现,当时定他父亲为杀人犯,她父亲所“杀”的那个女人,还活在人间,根本就没有死。于是她们到司法部门上访,后来在媒体舆论的帮助下,确认那个女人确实活着,法院宣判她们的父亲无罪,并给予了赔偿。但人已经死亡,无法复活。其实这是根本不应当发生的案件,在犯人一再喊冤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并且执行,不知道是官僚主义作怪,还是其他什么因素,致使此案十多年才真相大白。
事例二
有个狱霸,在狱中虐待犯人致其死亡,于是编造情节,赖在几个胆小的犯人身上。这几个胆小的犯人被加重处罚,判处死刑。在执行死刑的时候,在刑场上人人喊冤。但没有人理他们,也没有人调查他们是否冤枉,仍被执行死刑。不久,真相被揭露出来,所有办案人员都受到处罚,被追究法律责任。
再析
犯死刑罪的人,是可怜悯的,一是怜悯他本人不知法,由于愚痴,犯下了杀人贩毒等罪大恶极的罪业。二是怜悯他本人因为致其他人死亡,自己也将失去生命,为人抵命。三是怜悯被害者一家无辜失去亲人,甚至白发人送黑发人;也怜悯害人者一家,也将失去亲人,生存者将受人白眼和羞辱。四是怜悯害人者此生尽后,将堕恶道之中,长劫受苦,了无出期。犯死罪者,虽然是他自作自受,罪由自取。但亲眼看到他被杀,实在是一件伤感的事情,如果加以嗔恨、忿怒,实在是太残忍了。有智慧的人做法官是好生的,在判刑时尽量周全,看是否有生的希望。判死刑后,又要恤他将死而不忍心,教他认清自己的罪业,忏悔罪业,改过向善。又要为他念经诵咒,愿他未来世能够学习佛法,成为善人。平时,则尽力进行普法宣传和道德教育,总是希望防患于未然,人人遵纪守法,天下也就安定了。
事例三
某派出所办案不是很认真,2000年的一天,他们抓来一个认为是有盗窃嫌疑的人。把他的双手平伸着铐在铁架上,由于那人有心脏病,一夜后第二天早晨去看时已经死亡。抓人民警,派出所长等人均被追究法律责任。
结语:
司法机构是国家机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稳定,都与司法部门有直接关系。所以,太上循循善诱,一再告诫人们要禁止行贿受贿。司法战线各部门都属特权单位,是当今青年就业首先部门之一,都认为进这样的机构是一件幸事。因为这里福利待遇高,有实权,交际广,社会活动能力强。但是进司法机关工作,如若贪取钱财,就会有弃法受贿,以直为曲,以曲为直的事情发生。如果不立定主意,一心做一个好人,看老百姓如家人,把老百姓的事看成自己家的事,而是心心念念只想着个人利益,利用职权贪赃枉法的话,将来绝不会有好的结局,那样还不如到一个清贫部门工作,能一生平安。
古人说,公门之中好修行,在司法战线工作也是这样。其实善与恶只在一念之间,若真心行善,只要念头动,舌头动,笔头动,身子动,就可以做出无量善事。就看你是为他的得利益打算,还是为个人利益打算。有智慧的人造福,愚痴的人造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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