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楞严经》中所倡导的“斋戒”不外乎是“戒肉”、“戒杀”,尤其《楞严经》上将“食肉”与“杀生”划上等号,这是“因果不昧”的果报。 如卷四云:“以人食羊,羊死为人,人死为羊,如是乃至十生之类,死死生生,互来相啖,恶业俱生,穷未来际。”卷六明确的说:“是食肉人,纵得心开,似三摩地,皆大罗刹,报终必沉生死苦海,非佛弟子。如是之人,相杀相吞,相食未已,云何是人得出三界?汝教世人修三摩地,次断杀生。是名如来先佛世尊,第二决定清净明诲。” 乃至卷八云:“阿难!如是众生入三摩地,要先严持清净戒律。永断淫心,不餐酒肉,以火净食,无啖生气。阿难!是修行人若不断淫及与杀生,出三界者,无有是处。” 卷八又云:“杀彼生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经微尘劫,相食相诛,犹如转轮,互为高下,无有休息……是等皆以宿债毕酬,复形人道。皆无始以来业计颠倒,相生相杀。” 《楞严经》在卷四、卷六、卷八都详细说到“相杀相吞”的道理,这些都是佛陀所强调的“因果罪报”。以六道轮回来说,人死为羊遭人所食,羊死为人又食羊肉,仔细思量是“人吃人”。近代圆寂禅宗高僧宣化大师曾做过一偈云:“肉字里边两个人,里边连着外边人,众生还吃众生肉,仔细思量人吃人。”笔者以为:中国人所造的“肉”字与《楞严经》所说的“人死为羊,羊死为人,相生相杀相吞”的道理几乎是一致的。 举凡荤食之物必兼带有“杀气”之味,譬如畜生临死时必定充满怨气与杀气,肉身既亡,还遭煎煮炒炸之熬。试想:这些畜生肉的“中阴身”将如何看待“食肉”者?对食己肉者必无任何的怨恨心、杀心、报复心?所以“相吞相杀”、“杀生与食肉”是有一定的因果罪报的。食肉者所食之肉,看似一块不足为奇的肉,但却不知里头含藏多少“怨气与杀气”。
《诸经要集.卷十七》云:“若啖众生父肉,众生亦啖父肉;若啖众生母肉,众生亦啖母肉。如是姐兄弟妹男女六亲,并有相对,怨怨相仇,未可得脱。”这是如来真正的教化,是令众生出离生死的真实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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