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晓明
《俱舍论》全称《阿毗达磨俱舍论》,是印度世亲菩萨所著。世亲菩萨最初是从一切有部出家,学习《大毗婆沙》等小乘部派佛学,因此常以小乘驳难大乘。后来吸收了一些经部的知见,对小乘就略觉不甚满意,从其所著小乘佛学代表作《俱舍论》中即可略窥端倪。
《俱舍论》将有部极繁琐的思想巧妙地加以整理归纳,其组织缜密而不繁杂,全书有三十卷,分为九品:一、界品;二、根品;三、世间品;四、业品;五、随眠品;六、贤圣品;七、智品;八、定品;九、破我品。古来为了记忆方便,作有一偈概括之:“界二根三世间五,业六随三贤圣四,智二定二破我一,是名俱舍三十卷。”《俱舍论》前八品是论述自宗要义,最后一品则是阐明一切法无我的道理,兼破他宗之义。前八品又可分为总论和别论二部份,其中界、根二品总论有漏、无漏诸法,是迷悟的总论;其余六品则别论有漏、无漏诸法,为迷悟的别论。在总论有漏、无漏法中,初(界品)是论述诸法的“体”;后(根品)是论述诸法的“用”。而在别论有漏、无漏法中,初(世间品)以下三品分别论述有漏果、有漏因、有漏缘(相当于四谛中的苦、集二谛);后(圣贤品)以下三品则分别论述无漏果、无漏因、无漏缘(相当于四谛中的灭、道二谛)。在本文中,我主要分析《俱舍论》的界根两品。
一.界品
《界品》中主要讲述三科,即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科有品别的意思,是种类的分别。无论是主体的生命世界还是客体的物质世界,都能将之摄尽无余。
(一)五蕴
五蕴的蕴,是积聚、类别的意思。五蕴就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等。此中除色蕴之外,其它四蕴均属于精神上的作用。五蕴具体含义为:
1.色蕴:为物质的现象,包括地、水、火、风四大要素,以及由四大构成的一切事物,如眼、耳、鼻、舌、身等五根,色、声、香、味、触等五境。色有质碍、变坏、显现的意义。
2.受蕴:五根对五境所生起的诸种感受,可分为乐、苦、舍(不苦不乐)三种。
3.想蕴:由眼触等感觉所生起的认识,是知觉、表象的理性活动。
4.行蕴:造作的意思。是有情众生的心理、意志活动。
5.识蕴:能统一各种心理、思维活动的根本意识。
五蕴之中,色蕴收摄十一种色法;受蕴收摄受心所;想蕴收摄想心所;行蕴收摄四十四心所法(除受、想二心所),加上不相应行法十四种;识蕴则统摄六识心王。由于五蕴不摄无为法,因此,所包含的只有七十二法,如下所示:
色蕴(十一):五根、五境、无表色
受蕴(一):受心所
想蕴(一):想心所
行蕴(五十八):四十四心所及十四不相应行法
识蕴(一):六识心王
(二)十二处
十二处的“处”,为生长门的意思,是能生长心心所法处,故名处。根、境相对时,产生识的作用,称为生长门。根、境各有六类,为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及色、声、香、味、触、法等六境,总共十二处。前六处(六根),属主观的感觉器官,为心王、心所之所依,有六内处之称;后六处(六境),属客观的觉知对象,为心王、心所之所缘,称六外处。此十二处摄尽一切的法,若配于五蕴,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等十色处,相当于色蕴;意处即为识蕴,赅摄六识及意界的七心界;法处为受、想、行三蕴,赅摄四十六心所、十四心不相应行、无表色及三无为等六十四法。
(三)十八界
十八界的“界”,为种族或要素的意思。 包括上述十二处(六根、六境),以及由六根、六境相接触而产生的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等六识,称为十八界。在十八界中,除去六识,则为十二处。而六识实由十二处的意处所开展。依此而知,十八界或十二处,摄尽一切法。三科的安立,为破“实我执”。由于蕴、处、界三科的假合,才有一切生活的作用。若想在此中求一存在的实体,实不可得。至于三科是实有还是假立,各部派均有不同的看法,“有部”主张三科皆是实有;“经部”主张蕴处是假,唯界实有;本宗则主张唯蕴是假,处、界是实。
二.根品
《根品》分三大部分,首先讲解二十二根。诸法作用最为增盛名根,共摄有二十二种。其次讲解五位七十五法,这是对宇宙中一切法的归纳、总结。其中属于色法(即物质)的有十一种,心法即六识,心所有法四十六种,不相应法十四种,无为法三种。而这七十五法并非个别的独立存在,而是存在于相互关联的关系之间,这就是因缘果报论。法不孤起,仗缘方生。所以最后讲六因、四缘、五果。
(一)二十二根
根有二十二种: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乐根、苦根、喜根、忧根、舍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当知根、已知根、具知根。
(二)五位七十五法
五位七十五法是俱舍宗对一切法的分类。一切事象可分为七十五种类别,概分之则为五大类。此宗大别一切诸法为有为无为二法。有为法分为四种:一、色法;二、心法;三、心所法;四、心不相应行法。无为法分为三种:一、择灭无为;二、非择灭无为;三、虚空无为。其中,色法十一、心法一、心所法四十六、心不相应行法十四、无为法三,总合有七十五种,故称五位七十五法。如下:
1.色法:一切物质现象。色有变坏、质碍的意思。包括十一种,即五根(眼、耳、鼻、舌、身)、五境(色、声、香、味、触)及无表色(外表没有实体的物质现象)。
2.心法:心的主体,即六识心王。
3.心所法:从属心王而起的心作用。有四十六种,大别为六类:大地法、大善地法、大烦恼地法、大不善地法、小烦恼地法、不定地法。
4.心不相应行法:与色、心皆不相应,既非精神,又非物质的现象,有得、非得、同分、无想果、无想定、灭尽定、命根、生、住、异、灭、文身、名身、句身等十四种。
5.无为法:本身既无生灭的变化,也不因任何作用而起生灭变化。有虚空、择灭、非择灭等三种。
俱舍宗把一切事物和现象,归纳成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应行法等四类, 这些都是有为法,必须在五蕴诸条件下才能聚合而成,所以生灭无常。但无为法却是超越时空,永恒存在的。其中非择灭无为和虚空无为是非人力所及,而择灭无为则可透过对佛教教义的信、解、行而证得。这是俱舍宗分析和论证宇宙万有的真正目的。
(三)六因四缘五果
1.六因
六因是:能作因、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
(1)能作因:在有为法生起时,不障碍他生起,或能助他生起者。分为有力能作因和无力能作因两种。
(2)俱有因:俱有,就是互为因,互为果,“因果同时”的意思。也分为二种:互为果俱有因和同一果俱有因。
(3)同类因:因果相似,名为同类。谓过去与现在的一切有漏法,以同类相似的法为因,故称同类因。
(4)相应因:当“认识”发生时,“心”及“心所”必同时相应而起,相互依存。二者同时具足同所依、同所缘、同行相、同时、同事等五义,故称“相应因”。
(5)遍行因:遍一切的杂染法,而能生起烦恼的原因,名为遍行因,又名十一行惑。
(6)异熟因:异熟,是异类而熟的意思,旧译为果报。指善恶的因,产生了非善非恶的无记果。这是从得果的性质上来区别,和同类因、遍行因不同。特指能招致三世苦乐果报的善恶业因。
综观上述所说,因虽有多种,但大别可分为“因果同时”的因,和“因果异时”的因。同时的因,为空间的因,指诸法的相依、相托;异时的因,是时间的因,指诸法的相续继起。六因当中,俱有因、相应因是“同时因”;同类因、遍行因、异熟因,是“异时因”;而能作因则兼涉二者。
2.四缘
四缘有:因缘、等无间缘、所缘缘、增上缘等。
(1)因缘:因缘者,因即是缘的意思。在佛教“因缘论”中,通常将引生结果的主要条件称为“因”,次要条件称为“缘”。于此,则强调因也是众多条件之一,故称因缘。上面所说六因之中,除了能作因之外,其它五因均为因缘。
(2)等无间缘:又称为次第缘。这是就心、心所而说的。当前念的心、心所将消散时,会生起后念的心、心所的缘。此前念的心、心所,就称作等无间缘。
(3)所缘缘:指心所攀缘的境界,即认识的对象。佛教认为,心是能缘,外境是所缘,所缘,就是心法生起的缘,称为所缘缘。
(4)增上缘:不障碍或有助于他法的产生,谓增上缘。其缘体广大,一切法都是增上缘;又心用广大,为一切有为法的增上缘。所谓一切法,指除了自体之外,一切的有为现象均为增上缘。
3.五果
因和果是相关的,依上述的六因、四缘所产生的结果,就是所说的五果。
五果是:增上果、士用果、等流果、异熟果、离系果。
(1)增上果:依能作因的增上力所得的结果。
(2)士用果:又称士夫果。士(士夫),人;用,造作。士用,人的作用。谓人使用工具造作各类事情,所得的结果,称为士用果。
(3)等流果:又称依果、习果。自同类和遍行二因所生的果。果似因,名“等”;果从因生,名“流”。后起的果和前因,在性质上相似,称为等流果。
(4)异熟果:又称报果。是由异熟因所招感的果报。此果与因,既不同时,又非相随,性质也不一样。
(5)离系果:“系”,烦恼的系缚。离开一切烦恼的系缚,称为“离系”。通过修习佛教,断绝一切烦恼,超脱生死轮回,称离系果,也就是涅磐。
五果中,离系果属于无为果,余四果均属有为果。这种因果论的中心问题是要阐明两种相反的人生趋向:一是作恶业而引起的不断流转,即生死轮回;二是作善业而引向还灭,即归于涅磐。
以上,我对《俱舍论》界根二品做了详细的分析。总起来说,界品是论述诸法的“体”,根品是论述诸法的“用”。界品从人的认识出发的,要求信徒和众生从三科观察、分析人及其所处的世界,其目的是为了根据所谓人们的不同的迷误情况,破“我执”之谬,立“无我”之理。根品则是从普遍的现象出发,把宇宙分成五位七十五法,并且通过六因四缘五果来说明宇宙诸法的构成。这两品可以说是一个宇宙构成论在主客两方面不同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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