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弘传声闻律仪的困局
释恒强
汉文系律藏中的声闻律仪包括波罗提木叉与犍度两大部分。波罗提木叉即是我们所熟知的具足戒等声闻七众戒,又意译为别解脱戒。犍度则是僧团日常生活与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则,是僧团如法学修的制度保证,如《四分律》中有二十犍度及一百三十四羯磨法。释迦佛为了摄僧、度众、正法久住而先后制定了这些声闻律仪,经由大迦叶等亲传弟子结集而流传至今。声闻律仪是自护、护他更是自解脱、令他解脱的基础,正是因为如此重要,所以释迦佛在涅槃前殷重叮嘱弟子要以戒为师。
在我们汉地,虽然三国时期就开始翻译声闻律典并设坛传戒,唐宋之时也出现过律宗的兴盛,但是随着南山律宗在元明之际日渐衰败,使得声闻律仪在教内有文不从,或者有形无实,甚至视如敝屣,而形成当今弘传声闻律仪的困局。为了更好弘传声闻律仪,我们必须清楚造成这种困局的种种原因,以期对症下药。本文即试着从大乘思想、梵网菩萨戒、僧制的历史流变及声闻律仪的当代适用性来作些分析。
一、大乘思想的影响
大小二乘之争在古印度就由来已久,在汉译经典中也多有反映。如经中直斥“诸声闻身如燋败种”,于世无益,[1]又如以罂为喻说“其完净者喻菩萨僧,漏喻声闻,破喻一阐提”,[2]再如《梵网经》,竟将声闻、缘觉二乘与外道邪见相提并论。同时,面对汉文系声闻藏、菩萨藏、密藏如此浩瀚的教典,任何人穷其一生也绝难尽学尽修。前人为了找到学修的捷径或入手处,就基于大乘经典成立诸多教判来区别对待。就大小二乘,说声闻乘为小、菩萨乘为大;就顿渐二门,说声闻乘为渐、华严等为顿;就权实二教,说声闻乘为权、法华等为实;就利钝二根,说声闻行者为钝、菩萨行者为利。再细分的有天台五时八教、华严五教十宗,就声闻乘,前者说为藏教,后者说为小乘教。汉藏蒙三地的密教也持类似见解,甚至过无不及。这些不尽相同的判教思想却有一个明显的共同点,那就是轻视声闻乘教法,抑小扬大。这就造成了早期翻译的声闻乘经论一直以来几乎无人问津,倍受冷遇。
代表声闻戒行的声闻律仪自然也受到影响。虽然早在三国时期汉地就依《僧祇戒心》、《昙无德羯磨》等声闻律法出家受具,但是很少有人精研律法,行止无度,所以从东晋道安始提倡严肃戒律。后有依《四分律》而立宗,但也是得助于慧光、道宣等以大乘思想来诠释声闻律,通过融小归大使《四分律》成为大乘律仪,南山律宗从而在唐宋时期两度兴盛。但由于天台、华严等基于判教思想抑小扬大,及后来密教在汉地的弘传,使得南山律宗在元明时期日渐衰微几至无闻。又如兴盛至今的禅宗中的一些大乘行者及密教中的密乘行者以声闻戒为拘滞,视无戒为正常,虽然外显声闻相而内秘不共行,如呵佛骂祖、烧像斩猫,甚至饮酒带妻,以致登坛受具只是流于形式。
其实释迦佛在世时,所说的法与律和合一味,出家众同一师学、同一水乳、和乐共住,并没有现在所谓的大小二乘之争、显密教法之别。后来的见诤与行异都来自于对经法的不同诠释、对戒律的不同开遮,从而产生了不同部派、宗派。要消弭这些无谓的见诤行异、重现一味和合,只有回归原始佛教,别无他法。否则,各行其是,相互攻讦,彼此拆台,最后是自毁佛教。
二、梵网菩萨戒的流行
汉传菩萨戒主要有菩萨璎珞本业经、梵网经菩萨戒本、瑜伽师地论菩萨戒本、菩萨地持经戒本、菩萨善戒经戒本、优婆塞戒经戒本等六种。其中梵网经菩萨戒本说十重及四十八轻,瑜伽菩萨戒本与菩萨地持经戒本说四重及四十三犯事,优婆塞戒经说六重及二十八失意。这些菩萨戒本在戒相条目上严重不一致,本身就颇为奇怪。在鸠摩罗什以前,传来汉地的戒法只限于声闻律仪,而依此并没有出家菩萨僧的名目。据说中土最初有道融、道影从罗什受梵网菩萨戒,后有道进等从昙无谶受地持经菩萨戒。至南朝梁、陈二代,受梁武帝、陈文帝两位帝王菩萨弟子的影响,菩萨戒从此流行。明代法藏撰集《传授三坛弘戒法仪》,开始沙弥戒、具足戒、菩萨戒三戒同坛共受。清代宝华山读体在其所撰的《传戒正范》中要求戒子在一个多月的时间中学习三种戒规与受戒仪式。但三戒同受,与声闻律法相距甚远。
其中在汉地影响比较大的是瑜伽菩萨戒与梵网菩萨戒,而后者更为通行。梵网菩萨戒主张出家、在家都可受持,尊崇此戒的天台宗称其为圆顿戒而大力提倡。梵网菩萨戒不认为声闻戒、菩萨戒有先后次第的关系,而倾向于把声闻乘与菩萨乘对立起来,甚至把声闻、缘觉二乘与外道邪见相提并论。如说菩萨不得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3]不得学“二乘、外道俗典”,[4]不得教人“二乘声闻经律”,[5]不得起“一念二乘、外道心”。[6]这自许为“七佛法戒”的《梵网经》竟然要彻底拚弃释迦佛四十多年来亲口宣说的声闻解脱大法,这实在是三世佛冤。此经又说释迦佛“七岁出家”,[7]这显然不合通说。又诸如要求“以自卖身、国城男女”来供养,[8]“烧身、烧臂、烧指”乃至“舍身肉手足”供养虎狼狮子,[9]“剥皮为纸,刺血为墨,以髓为水,析骨为笔,书写佛戒”,[10]这些都大违常理,且与自他解脱不相应。另外说菩萨还应要“牛马猪羊、一切畜生”发菩提心,[11]但畜生不通人语,这显然非常人所能为。所以,即使方便求受梵网菩萨戒,也是有名无实。好在古人也看出此经有问题,虽然署为鸠摩罗什所译,但《出三藏记集》卷二译经录与卷十四鸠摩罗什传等皆未举此经。隋沙门法经等编撰的《众经目录》说梵网经二卷“诸家旧录多入疑品”。[12]近代的如续明法师在《戒学述要》中认为此经疑点甚多,吕澄则在《瑜伽菩萨戒本羯磨讲要》中直言是伪经。又如藏地只受持瑜伽戒,不信梵网。可叹的是梵网菩萨戒在汉地风行依旧。
而瑜伽菩萨戒本不仅开遮善巧,还主张必先受声闻七众戒、清净无犯者方能受持菩萨戒,所以属于渐次菩萨戒。同时要求受戒菩萨要学修声闻乘教法,否则是“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13]虽然瑜伽菩萨戒与声闻具足戒有开遮的不同,但并没有把声闻乘与菩萨乘对立起来,而只是以修学次第的先后不同把声闻、菩萨二乘教法有机统一起来。瑜伽菩萨戒如此殊胜,以致慈恩宗一直依此受持大乘戒而使其盛行一时。我国禅宗等大多宗派都主张在受声闻乘戒后,应继受大乘菩萨戒。如《禅苑清规?受戒》中说:“既受声闻戒,应受菩萨戒,此入法之渐也。”[14]所以近代太虚大师专倡瑜伽戒本,这样就可以避免梵网弃小尊大之过了。
三、僧制的历史流变
释迦佛成立僧团初十二年中,略说戒律。后来由于人数增多、成分复杂,就根据摄僧、度众、正法久住等目的,随犯随制,而渐次形成完备的声闻律藏。在三藏中,经可由弟子说、天人说,而后佛予印可。而律的一个特点就是唯佛能制,这充分说明了声闻律仪的神圣性。佛陀在最初六十一个弟子成阿罗汉时,就遣散他们去印度各地布教,还规定两个人不得走同一条路。由于印度半岛地域广袤,南北、东西也有气候、风俗、文化的差异,所以对于戒律,佛陀也有因地制宜的开遮,如说:“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15]我们称此为随方毗尼。又据《四分律》,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戒有三百四十八条。有关学处威仪等过于琐碎,以致佛陀在世时有六群比丘等不乐诵戒。当时就有人谈论:“何因何缘,昔沙门瞿昙施设少戒,然诸比丘多得道者?何因何缘,今沙门瞿昙施设多戒,然诸比丘少得道耶?”[16]最后佛陀也意识到戒律过于繁琐会障碍一些人乐善乐修,临涅槃时告诉阿难:“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17]这是释迦佛在世时,对声闻律仪的时空适应性所作的考量。由此可见,声闻律仪并非铁板一块,而是较有时空弹性的。
在释迦佛涅槃后的第一次结集中,以优波离为主诵出《八十诵律》,此古本今不复见。在结集中,阿难说出佛陀“小小戒可舍”的遗命,但由于没问佛陀什么是小小戒,最后大迦叶以“若佛先所不制,今不应制;佛先所制,今不应却”而归于统一。[18]结集后有富兰那从南方来,就内宿自煮等琐事提出异议,但当时并没有大的分歧,僧团和合一味。直至第二次七百结集时,僧团代表会议基于佛制律法判东方跋耆比丘十事非法,从而导致僧团分裂为上座与大众根本两部。律藏经四传至优婆毱多时,其五大弟子各依己见采集相应律法,而别成五部。其中昙无德部的《四分律》、弥沙塞部的《五分律》、萨婆多部的《十诵律》、婆苏富罗部的《摩诃僧祇律》等四部广律先后传译至汉地,唯有迦叶遗部的广律没有传过来而只有戒本《解脱戒经》。后又有义净翻译《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为《十诵律》新本。虽然汉地总有五部广律,但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四悔过、七灭诤等各家一致,唯有单堕与众学法有些出入,而彼此却没有实质变化。
我们汉地与印度有地域、文化的差异,如印度以手抟食、袒肩、赤足等习惯行之于我国则不合民俗。在佛教东传时,声闻律仪自然也会有所调整。如印度热带地区,三衣一钵可资修行;在汉地,除了三衣还得另需更多的俗服来御寒,托钵乞食在僧团中就一直没有集体实行过。在印度,父母反拜出家子女,沙门不敬君王;在汉地,僧人衣食若不仰求于官府,便得违背戒律自耕、自炊、自食其力。这些变化中,有汉僧不懂律仪的因素。如尼师坛,在印度本是坐卧用具,不用时搭于肩上;我们却用来垫膝礼拜,或者当个什么法宝一样提在手上,而贻笑于人。但是随方毗尼也只局于威仪轻戒,重戒则不为此限。但有不重戒律者,托辞随方毗尼而为非作歹。正如元照所说:“今世愚僧不知教相,破戒作恶,习俗成风,见持戒者事与我违,便责不善随方,呵为显异,邪多正寡,孰可言之?法灭世衰,由来渐矣。”[19]
末世众生业障深、烦恼重,有戒不能持、有法不能修,但既然有出家人有僧团,就必须有章可循、有制可约。于是东晋道安首创僧尼规范三例,开始在戒律之外别立禁约。又有梁武帝命法云于金陵光宅寺创立僧制用为后范。至唐则有百丈怀海创立清规,经《崇宁》、《咸淳》、《至大》流变为现今的《敕修百丈清规》,虽其名仍为《百丈清规》,而其内容精神已去古益远,面目全非。其中有关收徒、剃度、请职、议事、耕作、收租、寺产、住持等,随处与律学抵触。所以莲池大师在《竹窗三笔》中说:“至于制度之冗繁、节文之细琐,使人仆仆尔、碌碌尔,日不暇给,更何从得省缘省事,而悉心穷究此道?”明末时在持戒行仪上,袾宏等律师效法儒家礼仪,如书玉所说:“大师以《春秋》之才而解戒相,用《礼记》之法而辑威仪。”[20]所以招致永觉元贤的批评:“大都目不见律,而袭取他书。”[21]
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家长式管理的汉传特色僧制,从而使羯磨法变得有名无实。羯磨法作为保证僧团平等、民主、精进的生活与学修管理制度,在声闻律法中占有核心地位,僧团中诸多大中小事务,都通过相应羯磨法征求大众意见而得到合理、及时地处理。可以说没有羯磨法,就没有六和敬,就没有平等与民主,就没有如法如律的僧团。汉地的僧制,或由僧团自发,或因帝王之命,经过了历史上多次的删繁、增制、篡改,虽然到现在也保留了布萨、受戒、安居、自恣等仅有的几种羯磨,但多是有形无实。要想重振声闻律法、组建如法如律的僧团,必须要恢复声闻律中的羯磨法。
四、声闻律仪的当代适用性
声闻律仪中的四重戒——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是基于慈悲心护他而自护,在任何国度、任何时代都有它的社会意义,是法律、道德的必要补充,更是个人学修的操行基础。而此外的僧残与堕罪多是防止违犯四重戒的近方便与次方便,让学人知足寡欲,以精勤修道。其它众学处是对佛弟子个人威仪、品行的要求,从理论上看,也没有过时之嫌。但是有些地方在实际行持、操作时会有些难度,需要变通。如盗戒犯重再以五钱为标准已不合时宜,而转以是否触犯法律、足够定罪量刑为准,如此则较为妥当。现代社会单身男女增多,没有婚姻而同居,他们又不妨害家庭与社会,那应该不算邪淫。又如抽烟、吸毒、注射麻醉品,能成瘾,且破财、损健康,根据佛陀制戒精神,那是该遮的。再如比丘外出旅行,除非带一位净人,便不得不自带金钱。若到了非佛教国家,也得用钱购取饮食、用具。到了欧美国家,也不得不与女人同道同车同船,乃至握手,否则显得失礼。声闻戒过时之说,在于把戒律机械化、死板化了,由此产生畏难心理。其实声闻律中除四重戒之外,其它戒不在于不犯,而在于犯了能否如法忏除清净。
另外对于当今讲求平等、民主的时代潮流,声闻律中的羯磨法更具有时代意义,只是由于汉传僧制积弊已久而一时难以恢复罢了。把子孙丛林逐渐转变为十方丛林已是大势所趋,而一个如法如律的十方丛林就需要践行声闻羯磨法了,否则佛教只能成为封建残余。
总之,声闻律仪直接关系到正法住世,如律藏中说:“毗尼藏者,是佛法寿。毗尼藏住,佛法亦住。”[22]所以佛陀临涅槃前殷重叮嘱弟子们:“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大师。若我住世,无异此也。”[23]声闻律仪是佛陀因时因地因事而制的,根据佛陀的制戒精神,基于“小小戒可舍”的遗命及随方毗尼的变通性,声闻律仪是具有很大的弹性与时空适应性的。我们可根据现时代的实际情况,对声闻律仪重新诠释,或者作适当的变通,完全可以让声闻律仪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注释:
[1]《佛说观佛三昧海经》卷六,《大正藏》第15册p.675中栏。
[2]《大般涅槃经》卷三十三,《大正藏》第12册p.560下栏。
[3]《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5下栏。
[4]《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6下栏。
[5]《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6上栏。
[6]《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7中栏。
[7]《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3下桩。
[8]《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5上栏、中栏。
[9]《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6上栏。
[10]《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9上栏。
[11]《梵网经卢舍那佛说菩萨心地戒品》卷十下,《大正藏》第24册p.1009上栏、中栏。
[12]《众经目录》卷五,《大正藏》第55册p.140上栏。
[13]《瑜伽菩萨戒》,《大正藏》第24册p.1111下栏~ p.1112上栏。
[14]《卍续藏经》第111册,p.877上栏。
[15]《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第22册p.153上栏。
[16]《中阿含?一四三?伤歌逻经》,《大正藏》第1册p.650下栏。
[17]《长阿含?游行经》,《大正藏》第1册p.26上栏。
[18]《四分律》卷五十四,《大正藏》第22册p.967中栏。
[19]《行事钞资持记》卷上,《大正藏》第40册p.167上栏。
[20]《沙弥律仪要略述义》,《卍续藏经》第106册,p.353上栏。
[21]《律学发轫?自序》,《卍续藏经》第106册,p.922上栏。
[22]《善见律毗婆沙?序品》,《大正藏》第24册p.674下栏~ p.675上栏。
[23]《佛遗教经》,《大正藏》第12册p.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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