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可诉离婚
一九八七年六月九日,美国的中报第三版,有一则标题为「风流暗疾作孽‧枕边遗梦魇」,「爱侣对簿公堂‧翻脸了无情」,「性病播种者,令人饮恨终生,讼案与日俱增」的新闻,其报导说:
【时代周刊特稿】对大部份人来说,一想到公开透露自己的性秘密,就觉得是属于佛洛依德式梦魇的玩意。但自从疱疹在男女之间传播之后,性伴侣们便得对簿公堂,抖出一些性事的详情。如你的阴茎或阴户有水疱或疼痛吗?你在性交过程中勃起或保持勃起有困难吗?等等。
夫妇和情侣间——大部分是女方控告男方将性病传染给她的案件——已愈来愈多。由疱疹单纯二型病毒所引起的性器官疹,据信已传染了二千万美国人,而且尚无药可医。兴讼的原因,大部分均为一方未将本身的病情告诉对方,这常常构成过失的罪名。
此类讼案,已因纽约州一个上诉法院去年十二月的裁决,而更形增多。在该案中,五十六岁的珍‧玛哈兰控告其五十六岁的前夫罗伯,未将他有疱疹的实情告诉她。她要求二百五十余万元的损害赔偿,结果法院支持她的权利。在此之前,若干其他州的法院,也曾允许原告控告他们的性伴侣传播性病,其中包括爱死症在内。纽约雪城一名律师专门研究由性行为传播疾病所引起的民事官司,他指出在过去廿年中,司法系统已愈来愈同情受害的一方。他说:「我们是在对付疱疹和爱死症等无法医治的疾病,我认为人们应有将这些疾病告诉性伴侣的法律义务。」
在明尼苏达州,戏称自己为「疱疹之王」的律师史都华‧佩瑞,目前手上正有十宗疱疹官司在进行,其中七宗均由女方提出。他警告他的当事人说,在此类讼案中,律师们会询及她们的性行为历史,但愤怒的原告仍然坚持要提出控告。一位妇女告诉他:「至少强奸只是忍辱一时,但这码子事却要终生受苦。」
爱死症从感染病毒到发病,专家估计平均有四年的时间,不像泡疹在感染病毒后,往往二周内就发病,因此若因爱死症而提出此类诉讼,法律上的认定比较困难。不过这并没有使卅三岁的马克‧克利斯钦气馁,他在影星洛赫逊死后仍以他的房地产为目标,提出一千一百万元的赔偿诉讼。克利斯钦说,洛赫逊生前未告诉他身患爱死症,以至使他永远生活在会得爱死症的恐惧中。
克利斯钦的律师说,这类案件实在并不特殊,「它就像你走进一个人的家,结果掉进门后的机关里一样。」
看完以上的新闻报导,深深的感觉到,使许许多多的未婚者,在他(她)们婚姻的前途上,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有一种战战兢兢的恐惧!有人就此问题,曾问笔者,而我的回答是:
第一、男女相识,不要一见钟情就谈结婚,不可随便发生性关系,若一方有性病而传染另一方,将后悔无穷。
第二、若已谈婚论娶,就必须双方都到公立医院,或请医师对身体健康检查,提出证明,若无任何性病,才可决定嫁娶,否则不要冒险!
再问:「如果是『爱死症』,从感染病毒到发病,专家估计平均有四年的时间,才能知道,这又怎么办呢?」
我说:「所以古人论嫁,自媒妁订婚,三年之后,才能嫁娶。结婚乃为了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订婚三年之后,取得健康证明,再举行结婚也不算迟呀!」
又问:「如果婚后再发现男女之一方有性病时,又当如何呢?」
我说:「报纸上不是说过吗!依法可以诉讼离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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