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僧事——“以戒为师”的现代意义
圣凯法师
一、梵行与正法——制戒的理想
佛陀在世时,以其崇高的精神影响力量,成为僧伽的中心。佛陀在灭度前,阿难请示:此后僧团将要“以谁为师”?佛陀明确告诉阿难:“我涅槃后,所说法戒,即汝大师。”“以戒为师”成为千年佛教延续发展的核心,成为无数佛教徒内修外弘的立足点。
戒律是佛教徒修道生活的规范。在佛的正觉中,体悟到事事物物的依存关系——缘起性;体悟到缘起诸法的“无常性”、“无我性”、“寂灭性”,从这正觉的大悲中,建设僧伽制度,自有他卓越的特色。
佛陀制定戒律的目的在于两方面:一、从个人来说,希望修道者成就解脱——梵行久住;二、从整体佛法来说,期望正法延续——正法久住。“梵行久住”、“正法久住”,这是佛陀制戒的“一大理想”。
同时,在律典中又出现制戒的“十事利益”:一者、摄僧故;二者、极摄僧故;三者、令僧安乐故;四者、折伏无羞人故;五者、有惭愧人得安隐住故;六者、不信者令得信故;七者、已信者增益信故;八者、于现法中得漏尽故;九者、未生诸漏令不生故;十者、正法得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故。虽然各部广律的说法略有不同,但是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五个方面:一、和合,僧团的生活是集体共处,必须和合无争,实行“六和”原则,一心专注于个人修道,同时能够团结对社会弘扬佛法,体现僧团的集体性。二、安乐,戒律的制定并不是令佛弟子的束缚,而是希望佛弟子依戒律而住,能够身心喜乐,体现僧团的生命力。三、清净,僧伽共处,毕竟鱼龙混杂,在集体力量下,戒律具有净化的功能;这是通过羯磨的办法,犯戒者因为僧伽的力量而受到戒律的处分,从而因出罪而恢复清净,不会再有违犯。这样,修道者能够安心修道,不会受到污染。所以,“僧伽大海,不宿死尸”,这是通过集体力量,保持和乐清净的美德。“清净”体现了僧团的神圣性。四、内证:僧团的和乐清净,为修道者提供良好的环境,能促进修道者精进修行,从而断除烦恼而得解脱,体现了僧团的解脱性。五、外化:内修外弘是僧团的社会功能,和乐清净的僧伽必须令社会大众生起信心,增长大众的信心,从而达到弘扬、普及佛法的目的,这是僧团的教化性。所以,从制戒的“十事”能够体现僧团或教团的集体性、生命力、神圣性、解脱性、教化性,这是僧团生活的特点。在这些特点中,僧团生活以解脱性为根本目标,以集体性为僧团生活的表现,以神圣性为核心,以生命力为僧团发展的动力,以教化性为僧团对社会的功能,从而达到内证而贤圣不绝,外化而普世信仰,即是“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理想。所以,僧团只有依戒律而和合共处,才能真正体现僧团生活的意义。
“十事利益”或僧团生活的五个特点,是属于“律”的特点。戒与律原有不同的意义,而“戒律”并用是指维持佛教教团之道德性、法律性的规范。“律”指为维持教团秩序而规定的种种规律条项及违犯规律之罚则,属于形式的、他律的,是有所当为,是一种团体的活动;“戒”指内心自发性地持守规律,属于精神的、自律的,是有所不为,是个人的持守。然而戒与律并非分离而行,而是平行地共同维持教团之秩序。所以,“戒”与“律”的关系既有独立而又联系,佛教徒由于持守戒律,从而提升自己的道德品格,促进整个团体的净化。尤其是在僧团寺院中,僧众通过遵守一定的律法与清规,为个人美德伦理的提升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因此,从伦理学来说,“戒”的持守是属于个人美德伦理修养,而“律”的作持是属于社会规范伦理。
所以,“以戒为师”的含义,包括修道者必须个人持守戒律;同时,僧团的运作必须遵守律制,创造出适合持戒的环境,才能达到“以戒为师”的理想。若某些修道者精进持戒,确无法保证他们清净、安乐而住,某些人懈怠犯戒而无法制止,即缺乏律制的折伏,这样僧团自然无法清净、和合,修道者亦无法持戒。反观现代的丛林僧团,不乏有心持戒者,初发心出家者精进纯正,但是丛林清规、律制不健全,日渐退失初心。所以,提倡“以戒为师”,推动教制建设,不仅需要提倡学戒、持戒的精神,更需要确实加强丛林的清规、律制建设,协助并保护持戒者;否则的话,多数人不持戒,持戒者失去应有的保障,则“以戒为师”成为空口号。
二、法治与人治——权力监督、经济透明
对于僧团来说,团体的清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佛教的慧命所在。但是,对于修行者来说,持戒是修行解脱的根本,持律是团体共存的关键。团体共存必须依据团体的办事制度——羯磨来实行,才能保证团体的生命力与和合性。
“羯磨”又称为“办事”或“作事”,这是对授戒、说戒、忏罪,以及各种僧事的处理,所以又被解为‘办事\’或‘作事\’。这是属于作持的戒。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种特有的议事法或会议法,其目的在于僧团生活的“六和敬”,身和共住、口和无诤、意和同悦、戒和同修、见和同解、利和同均。从原则上说,佛教的六和敬,是绝对民主的民主生活,这一民主精神的维持与保护,便是羯磨法的责任与功能了。通常所说的“僧事僧断”,也就是以僧团大众的意见和力量,来解决僧团大众之中的各种事业。
羯磨法的精神,与现代的议会程序比较,那就显得更为庄严神圣了,现代的议会提案,通常是三分之二投赞成票者,便算通过,有的则以超过半数为准,有的则以超过四分之三为准,但却绝少有要求一致通过才算合法的。佛教的羯磨法,通常多是要求一致通过的,僧中只要一人有异议,便是僧不和合,便是羯磨不成。仅有灭诤羯磨是行黑白筹(投票)而取多数表决的。但在羯磨法中,也有规定:凡是如法、如律的羯磨法,便不许可无理取闹而横加破坏。如有一人无理取闹而破坏如法如律的羯磨法者,僧团便可对他一人而作羯磨;如有四人以上的小集团取闹而别作羯磨者,便得破羯磨僧罪。所以佛教的羯磨法是一种极其神圣而又极其周详的议事法。
但是,在中国的宗法制影响下,唐代逐渐形成的丛林清规,则形成以住持为核心,以“十务”为所属的管理机构,“十务”即是监院(主管寺院经济)、维那(主管人事、和合僧众)、典座(主管饮食)、直岁(主管土木建设)等“四知事”,首座(德高者)、书状(主管文书)、藏主(主管藏经楼)、知客、浴主(主管洗浴)、库头(主管财务库藏)等“六头首”。这种管理模式突出了“高僧”领袖的作用,僧团本身的力量在无形中被消除了。而且,丛林清规继承了早期僧团及儒家的“德治”,兼取“法治”,融会领导者的个人人格魅力与被管理者的自我管理,发挥组织与制度的监督与约制。《百丈清规》规定,方丈在人员的选任上要求道高腊长、“具道眼有可尊之德”,注重发挥个人的自觉自知自省特质,“惟平惟允,使自悔”。方丈的统管,“十务寮舍”首领之“各司其局”,维那之纪律监察和寺院僧众的民主决议,保证僧团管理的有效性与全面性。
所以,僧伽制度的管理形态,在印度的原始僧团,重视佛陀及其领导者的人格和僧众的自我管理;《百丈清规》则表现了融政府监督与僧团自我管理于一体的管理模式。但是,佛陀本人或古代丛林的开山高僧,都是马克思·韦伯所说的“模范型先知”,于是通过他们以身作则的方式,自然产生向心力而众望所归,成为领袖式的人物,于是建立了“模范型教团”。但是,这种“权威”会随着领袖的去世,从而自然消逝。在“模范型教团”内部,那些亲灸过先知教诲的弟子辈人物仍然拥有特殊的权威,仍然具有行使管理的合法,但是“领袖气质”则无法传袭,只能将领袖权力制度化。于是,中国的禅宗祖师通过自己的“传法”,代代相传,依此维持在组织里“权威”的地位,便发展成为“传统式”的管理模式。
但“领袖式”或“传统式”的管理模式,虽然具有“法治”的作用,但是“人治”的色彩更浓厚。“领袖式”的管理,则会出现“至德难为继”,于是在权力的转移过程中,经常会产生继任者威望不足,成员不服的隐患,这是当今佛教界“接班人”的最大困扰。同时,“圣人不世出”,高僧或大师不易辈出,平庸者因世袭或其他因缘,身居庙堂;而且,“权威”一旦形成,人性的弱点亦无形中亦被放大,宗教领导人的言行代表宗教的一切,于是便会造成社群的不稳定与不和谐,甚至影响到社会。
在当今的丛林中,住持的作用更为突出,管理财政,接待贵宾、信徒,淹没于日常事务中,自己的修学无法顾及,更别谈领众修行;而且,在“传媒社会”中,住持的一切被“无形放大”,成为寺院的唯一代表,出现在网站、电视等传媒中。在这种体制下,一切僧众修道生活的目标产生混淆,“当住持”成为年轻出家人的目标,于是一切世俗纷扰都会在权力追逐过程中呈现。在这种“人治”的管理模式中,权力监督无疑是最重要的。但是,当今的寺院管理中,住持的权力监督则出现“真空”,方丈不能连任的规定如同虚设,一切“人治”的弊病显露无遗。
所以,古德经常强调依律制或丛林清规行事,重视制度的建立与遵循,即是“法律式”的管理。这是依律制或清规规范组织内部的运作方式,组织能够在制度健全的情况下,正当使用清规制度。当然,任何组织都需要有“领袖”,但是领袖的产生与制衡,是制度的核心。在民国年间,太虚大师等人已经注意这问题,强调由四众弟子共同推选住持。如民国《湛山寺共住规约》第五条:“本寺以僧伽为持法,主理内务;以佛学会居士为护法,佐理外务”;第八条规定:“本寺住持,任期届满,由本寺班首;佛学会干事会,召集本寺各执事;及与本寺有关各山大德,共同组织选举会”。
笔者近几年来一直注意观察香港、新加坡寺院的管理模式,受到一些启发。香港在20世纪60年代,为适应本地司法制度,寺院为了表示是属于十方公产,不是住持之私人产业,故在60年代开始,各大小寺院纷纷依公司法例,注册为“非牟利有限公司”慈善机构,组织董事会。董事局成员包括有出家僧众及在家居士,以确保寺院资产全是归僧团所有,而公众捐赠善款亦可得发回免税收据。这样,寺产是僧团公有,任何人(包括住持)皆不能挟私拥有,一切账项均由董事会、政府及核数师监察,而董事会制度亦制衡了住持之决定及寺产之处理。
新加坡的寺院管理受到政府法律的影响,如“社团法令”、“慈善法令”、“产业税法令”、“消费税法令”等,寺院在公司法令、社团法令或信托法令下注册,然后再注册为“慈善团体”。在慈善法令的框框下,凡于济贫、教育、宗教、社群福利有关的团体,都必须在其“本宗”法令注册后,再注册为“慈善团体”。其目的是审阅帐目,要求各“慈善团体”将其年收入的80%用在各团体宗旨内所列的慈善用途上。符合此80%条例者,其收入可得免缴所得税。不能符合者,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否则其所有收入必须纳税。同时,在寺务管理方面,都设有董事会与信托会,一些重大决策都必须经董事会成员或信托商议,大家一致同意才能执行。
所以,“以戒为师”必须加强现代丛林制度的建设,以“法治”为前提,强调佛教的神圣性,发扬原始佛教的“羯磨”议会精神,通过四众弟子的共同合作,加强寺院管理层的权力监督,提高寺院经济的透明度。
三、依法与依戒——教制建设、树立典范
僧众能修证解脱,正法能够住世,是佛陀制戒的理想。佛陀在经律中,强调“我成佛来所说经戒,即是汝护,是汝所持”、“我涅槃后,所说法戒,即汝大师”,所以“法”与“律”是同等重要的。在提倡“以戒为师”时,亦必须真正实践“自归依法”,只有在佛法的甚深大海中,得到法益与法喜,才能持戒坚固,而不会退堕;否则的话,缺乏般若空性等教理的指导,学戒、持戒则容易走向教条主义,则不符合“以戒为师”的精神。
中国佛教历来以大乘佛教自居,所以在教理、思想层面上则以彻底表现中道诸法实相的最胜义谛为究竟,生死即涅槃,烦恼即菩提,一切二元对待全部取消,大乘佛学的“缘起性空”、“八不中道”、“一切不可得”、“非心非佛”等,表明了大乘的终极真实境界。但是,中国佛教的戒律观却是“大小戒兼受”,因此比丘都必须受三坛大戒。大乘戒与小乘戒确实有不同之处,小乘戒重视戒相,带有形式主义、律法至上的保守倾向,偏重戒学而轻慧学;大乘戒则以精神主义、众生本位为中心,以慧学规范戒学的开展与创新,于是才会出现中国的律宗、《百丈清规》等具有开创性的戒律思想。天台智顗以圆教的精神,建立“圆顿戒”,但是仍然以大小兼受戒,并不完全支持纯大乘戒的建立。这是因为大乘戒缺乏日常琐细的生活规定,因此需要小乘律仪作为僧团运作的方式。所以,道宣一方面忠实于《四分律》的传统小乘戒法,另一方面站在高层次借用大乘戒学的思想统合大小二乘的戒律,从而形成中国律宗的传统。
小乘戒确实为维护僧团秩序,保障僧团清净、和乐,提供了很好的运作方式。但是,随着时间、地域的不同,尤其在社会的日新月异变化时,“随犯随制”的“随方毗尼”精神更加突出了;若坚持小乘戒的戒条,其精神固然可嘉,但是完全与时代、社会脱节,则是“正法住世”的障碍,不符合制戒的理想。但是,完全依大乘戒的传统,如日本佛教各大宗派,在近现代宗教世俗化运动过程中,毫无障碍,则又失去中国佛教的传统。所以,如何在中国祖师大德“大小乘兼受”的基础上,更能推陈出新,是提倡“以戒为师”的重要课题。否则的话,某些寺院传一次八关斋戒或三坛大戒,或举办一次法会,便认为自己是“以戒为师”,这是当前佛教界的一大通病。
基于“大小乘兼受”的精神,在21世纪的信息化、知识化的社会环境下,社会生活更突出“公民意识”,更加强调民主与法治。在“公民社会”里,任何人都有权知道僧团的生活状态,因为僧人的生活来自捐献者,但是现在的寺院运作、经济等所有在政府的宗教政策保护下,却成为一片“禁地”。所以,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新闻、言论等自由得到更大的释放,僧人的生活无疑成为媒体社会的焦点。佛教界的教制建设必须从当前的社会环境出发,继承佛教的优良传统,建立与制订切实可行的“现代清规”。
笔者以为,教制建设必须注重四大层次:
一、生活规范层次,这是与世俗社会紧密联系的层次,考察法律、法规、政策等对僧团的规定,信徒、社会大众对僧人的要求,结合内律与外律,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中国佛教为了适应本国社会的需要,其实许多戒律都已经大幅调节,但是未曾公开修正戒律条文,于是造成“外紧内松”的奇妙现象。所以,僧人的生活必须有具体可行的规范,才能身心安乐。
二、团体运作层次,这是僧团自身运作的方式。继承丛林清净的精神,结合羯磨议事的办法,吸收公司董事会制度,确实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从制定《寺院共住规约》来说,都是应时、应地而不断修正,于是经过集体讨论的新规约,解决了新问题,树立其可行性与权威性。
三、修学层次,这是僧团日常生活的内容安排。丛林以无事为兴旺,真正的修道人是没有时间、精力制造矛盾。但是,丛林若不建立自己的修学制度,大众身心无法安住,无法降伏烦恼,自然是非、矛盾不断,则陷入一片混乱。古老丛林的“冬参夏讲”、安居、诵戒、讲经等,无疑是很好的修学制度。但是,当今佛教的修学则成为“办法会”,“份内事”成为向人显示修行而吸引信徒的“广告”,亦成为当今一大弊病。目前,佛教的修学制度,僧人自修与居士共修完全混同,明显缺乏丛林作为僧伽教育中心的特色,不利于培养僧人,必须引起注意。
四、丛林定位层次,这是对丛林自身的定位。因为,天下丛林必须各具特色,才能显示当今佛教的多元化与开放性,“大一统”容易成为“一锅粥”。隋唐佛教有八大宗派,后来丛林都有禅、讲、教、净等特色。不同的丛林定位,会形成不同的修学理念,从而在僧团制度、生活规范等方面都会有所不同。
所以,教制建设的推行,并不是中国佛协制订一些文件,而是来自丛林自身的自觉,加强自身的清规。同时,中国佛教协会在协调、统一制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如监督对僧人剃度资格、授戒程序的审查。
“以戒为师”必须提倡僧人学戒的风气,佛教的僧团具有“模范型教团”的特点,所以必须在当今佛教界提倡典范的作用。明末佛教的风气与当今佛教非常相似,佛教遭遇到严重的考验,丛林一步一步地走入世俗化的陷阱,针对江河日下的教界乱象,袾宏、德清、智旭、圆澄等佛门大师,发狮子吼,发起明末丛林改革,复兴戒律之意识已成为当时佛门志士的共识。在丛林戒律问题的改革中,个中翘楚则非见月读体莫属。见月律师继承古心和三昧的弘律遗志,彻底复兴南山律宗,于是宝华山誉满天下,成为全国传戒、弘戒的重镇。直至民国年间,出家人以至宝华山受戒为荣,这种神圣典范作用的力量可谓至高至强。
提高僧人素质,紧抓二大关头:剃度、授戒。剃度则是对出家人来源的把握,目前出家人素质低下,表现在文化素质方面最为突出,所以必须加入僧团必须提高文化程度的要求。虽然中国佛教协会最近几年一直紧抓授戒问题,但是在乱传戒方面有所好转。对于一个出家人的宗教素养来说,授戒不仅是一道程序,更是一个难得的学戒机会。因为,学戒、持戒必须有良好的环境,必须有人指导、解疑,才能得到良好的训练。而目前传戒最长也就一个月,只是将一整套唱念跪拜的仪式完成了事,其实有关戒律的教育比仪式的演练更重要。
综观目前大陆佛教界,尼众有五台山普寿寺,男众有太姥山平兴寺,都非常强调学戒、持戒,是海内外有名的学戒道场。若中国佛教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允许它们成为传戒道场,不必每次申请,每年在夏安居期间传戒,则僧尼自然会受到良好的戒律教育。提倡“以戒为师”,必须破除教界的乱象,亦必须树立典范,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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