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对堕胎及安乐死之看法如何?
堕胎实亦杀生之一,受孕在四十九天内行堕胎属轻罪;五十天后而行堕胎属波罗夷罪(梵语parajika),意译为断头罪、杀死人之罪、重罪,依佛教而言实不应堕胎。但在怀孕初期四十九天,胎儿神识还可以自由进出母胎,因此,婴儿神识若发现将被堕胎,或是不喜欢这个母亲时,他还可以逃命或自行离去,若婴儿自行离去,母亲就会发生自然流产。但过了四十九天,婴儿神识就逃不出母胎了。是故怀孕初期四十九天堕胎,属于轻罪;五十天以后堕胎,属于重罪,原因即是如此也。
古代医学科技尚未发达研发X光与扫描,不明胎儿种种状况,譬如不知男或女,六根是否健全,身体是否残障,是否畸形,但由现代文明医学科技能正确了知胎儿之状况,若发现胎儿有如上种种严重瑕疵之际,往往夫妻俩有取择堕胎之思惟(梵语cintana)。
古代人与现代人思考模式确实有差距,古人较保守(因果观、道德观),往往遵守古法而不堕胎之思惟;但现代人心里思考方向不一定遵守古法,而以现实生活状况模式而堕胎,或许心想畸形胎儿出生,会给社会增添负担,加上自己与胎儿未来之困扰因素,在多种考量之下决定堕胎了事。
佛教处于因果立场,道德立场,杀业立场,是肯定不行堕胎之杀业也。
业报未尽,而行安乐死,显然违背业果,根本上佛教是无有此例。当今社会有人提倡安乐死,这还会牵涉到法律问题、人权问题、生者之意愿等等。若病患者严重到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之际,若病患自己有强烈意愿欲安乐死,法律、人权多方向考量若可行,是否开放松绑,确实值得批判与研究,癌末患者,诸多不能堪受癌细胞窜延之下,痛苦煎熬无能承受情景,确实有很多人服毒自尽,上吊断命,不胜枚举,诸如此例,是否可行安乐死,的确可研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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