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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波切”能随便叫吗?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2023-08-10 03:17:26作者:华严经快诵网
“仁波切”能随便叫吗?藏传佛教活佛转世制度的前世今生

中国佛教协会于2017年4月19日发表了《遵规持戒 去伪匡正 共同维护藏传佛教活佛形象》的倡议。

倡议中说:

近年来我们仍然看到有人在社会上、网络上假冒“活佛”招摇撞骗,既有无关人员自封,也有寺庙僧人冒名,一时“活佛”“法王”泛滥,使信众利益受损,藏传佛教蒙羞,令人痛心扼腕。庄严国土,四众弟子遵法规持戒律是为根本;清净佛门,八方贤达辨真伪匡正气方得始终。为此,中国佛教协会藏传佛教工作委员会发出以下倡议:一、藏传佛教活佛应当自净其意,虔心持戒,弃恶扬善,严正道风,继承和发扬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进一步树立平等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奉献意识,为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多做贡献。二、活佛转世是藏传佛教传承发展的大事,僧众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奉持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珍惜和爱护活佛称号的声誉。对于扰乱转世秩序甚至假称“活佛”的人员,寺庙如法驱摒,佛教协会严肃处理。

三、转世有规可循,活佛真伪可辨。经政府批准的活佛都持有中国佛教协会制发的活佛证,无证则为假冒。宗教活动应在寺庙中举行,在寺庙外从事宗教活动或化缘、敛财者则为假冒。请广大信众明辨。四、对在社会上、网络上招摇撞骗的假冒“活佛”,恳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社会各界监督抵制,在互联网平台以“活佛”“仁波切”名义开展活动者也应当持有活佛身份证明,共同维护正常宗教秩序。

“活佛”制度到底经过了怎样的演变呢?

我们来温习一下相关的法律制度发展史吧。

活佛转世制度初出现

藏传佛教噶举派的噶玛支派。该支派的首领都松钦巴公元1193年逝世时,遗嘱弟子“将转世再来”。弟子们认定噶玛拔希为其师的转世灵童,经寺庙10年培养,正式以该派首领身份活动,成为西藏第一位转世活佛。

活佛转世的两大最高体系

宗喀巴大师的两大弟子形成的两大分支——达赖和班禅,分别统治前藏、后藏,也是最为著名、级别最高的两大活佛转世体系。

活佛转世的第一次被禁

历史上第一次禁止活佛转世的事件发生在1616年底,四世达赖(蒙古族)突然去世后,西藏地方政权禁止达赖转世。

后来因蒙古军队1617和1621年的两次武装干涉,加之当时的西藏地方政权首领病死,达赖体系才得以恢复转世,选出了五世达赖。

活佛称号的第一次被革除

五世达赖坐床之前,活佛转世第一次被地方政府禁,五世达赖圆寂之后的继任者则又成为第一位被革除活佛称号的活佛。

这位“第一人”就是著名的“情歌王子”——六世达赖仓央嘉措。

五世达赖圆寂后,其弟子秘不发丧,在隐瞒康熙帝的情况下,秘密寻访转世灵童,即仓央嘉措。

传说,他经常流连于市井,终日与歌女为伴。

最终,六世达赖被当时手握西藏地方权力的拉藏汗以“不守清规戒律”告发。拉藏汗上奏中央政府,称仓央嘉措的寻访与认定未经中央批准,是假活佛,请予“废立”。康熙帝准奏,废黜达赖,并派遣军队亲自护送七世达赖转世灵童至拉萨,责成皇十四子大将军王钦赐金册金印。最终,在清廷钦差主持下,七世达赖于布达拉宫坐床继位。

第一个被中央政府勒令禁止转世的活佛

这件事则与班禅系统有关。

六世班禅去内地为乾隆皇帝庆祝七十大寿(1780年),不幸染病在京城圆寂。

乾隆为表达对班禅的体恤,赐给供养班禅的寺院扎什伦布寺一笔丰厚奖赏。不料,正是这笔封赏,引发了一场“血案”。六世班禅的兄弟——红帽系十世夏格巴活佛——因不满得到六世班禅的“遗产份额”,公然勾结廓尔喀(今尼泊尔)军队将扎什伦布寺打劫一空。

1788年和1792年,两次对廓尔喀的战争(是乾隆一生“十全武功”中的两次),维护了国家统一。

故宫博物院藏《平定廓尔喀战胜图》

其间,十世夏格巴活佛被迫自尽。乾隆下令“将其尸骨挂于西藏及康区各大寺院”以示警告。随后,夏格巴活佛转世系统也被清廷勒令禁止转世。

活佛转世制度的最初法律规制

打败廓尔喀兵之后,为加强对西藏的统治,1793年,清廷汇编了《新订西藏章程二十九条》,并翻译成藏文。

该章程第一条即规定:

“大皇帝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由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掣签认定。”

从此确立了活佛转世灵童遴选的金瓶掣签制度。

第十世达赖楚臣嘉措、十一世达赖克珠嘉措和十二世达赖赤列嘉措等,八世班禅额尔德尼丹贝旺秋和九世班禅曲杰尼玛均由驻藏大臣亲自金瓶掣签,决定灵童。

九世达赖隆朵嘉措和十三世达赖土登嘉措因生相奇特,没有出现有争执的其他人选,经过驻藏大臣的认真研究表奏皇帝,免于金瓶掣定。

两废两立、一度被勒令停止

后又恢复转世的十三世达赖

1904年,英军入侵西藏,十三世达赖被迫出走蒙古,被驻藏大臣诬告“勾结俄国”。清廷因此“褫革”了其达赖封号。

当清政府查明达赖仍“心属中央”后,决定召其“上京面圣”,于1906为其恢复尊号。

十三世达赖一心想抵御外国侵略势力,希望中央政府能助其抗英。但此时自身难保的清政府对侵略者软弱的态度,令达赖喇嘛十分失望。加之受外国势力的“威逼利诱”,使得十三世达赖开始偏离“维护祖国统一”的道路。他选择了第二次出走,此次目的地是印度。清廷对于达赖出走印度、勾结英国的行为十分震怒。1910年,清政府再度革除达赖尊号,并下令停止转世。

1919年,北洋政府开始与达赖接触,并表示相信达赖“亲英非出本心”。达赖此时也表现出悔意。最终,十三世达赖于1928年,派代表到国民政府所在地南京向中央政府陈述西藏地方政府愿意拥护中央政府。1931年,西藏在南京正式成立了“驻京办”,后达赖转世系统得以继续传承。

图为1940年2月22日十四世达赖坐床前,国民政府专使吴忠信看视灵童。

新中国时期

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的原则、具备的条件、履行的程序都已明确。

2010年,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发“藏传佛教活佛证”,成为活佛合法身份的证明。

2016年,“藏传佛教活佛查询系统”上线,1331名境内经政府批准活佛信息都已向全社会公布。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规范活佛转世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原则。

活佛转世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但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封建特权。

活佛转世不受境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第三条 活佛转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

(二)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

(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第四条 申请转世活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世:

(一)藏传佛教教义规定不得转世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不得转世的。

第五条 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申请报批程序是: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审核批准活佛转世申请,应当征求相应的佛教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对活佛影响大小有争议的,由中国佛教协会认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活佛转世申请获得批准后,根据活佛影响大小,由相应的佛教协会成立转世指导小组;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相应的佛教协会组建转世灵童寻访小组,在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寻访事宜。

转世灵童由省、自治区佛教协会或者中国佛教协会根据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认定。

任何团体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有关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活动。

第八条 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

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九条 活佛转世灵童认定后,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转世活佛,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转世活佛继位时,由批准机关代表宣读批文,由相应的佛教协会颁发活佛证书。

活佛证书的式样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制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活佛转世事宜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须制定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经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逐级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活佛转世事宜的省、自治区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

不得擅自非法转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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